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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3-29 来源:iDoNews 专栏 作者:李俊慧
日前,据媒体报道,在苹果手机的应用商店中,与校园网贷相关的客户端有七八种之多:同学加油、校柚、零零期分期、零用金……,而在某校园网贷平台,记者在输入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填写手机号后,便完成了申请步骤。
“校园贷款”或“学生网贷”门槛之低令人咋舌,一方面,校园贷款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以学生为群体的贷款市场空白,另一方面,校园贷款“零门槛”模式又可能给学生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那么,针对很多打着“校园贷款”或“学生贷款”旗号的网络贷款服务,?又该如何趋利避害,避免校园网贷成为少量还款能力差、消费冲动的学生超前、透支消费甚至违法犯罪的工具呢?
他山之石:学生信用卡管理可借鉴的三大做法
众所周知,针对学生群体的贷款服务并非完全空白,从“政府主导、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到部分银行发放的学生型信用卡,一应俱全。
可以说,在名校贷、分期乐、优分期、趣分期等各大网络贷款服务诞生之前,针对学生群体的学费及小额日常消费,已有一些相应的正规贷款产品。
其中,作为市场主导、风险自控的学生型信用卡,与当前如火如荼的网络贷款服务类似,那么,在风险控制、营销推广等方面,是有很多做法值得各大网络贷款平台学习的。
事实上,任何贷款的首要考虑都是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贷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至少符合六项条件或者要求,一是“按时还本付息能力”。
显然,按照正常的贷款管理要求,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正规的商业银行是不得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
而所谓“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一方面,是指借款人本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则是指借款人借款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包括担保物或保证人,即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由银行收回其担保物或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其中,保证人一般设定为借款人的父母。
对此,具有明显信用贷款特征的信用卡发放管理,则有更为详尽的规定。
从单一用户的信用卡发放数量来看,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从学生信用卡的还款设计来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方法在学生型信用卡营销推广的基础上,规定发卡银行应在银行网站上向学生营销信用卡披露与教育机构的协议。发卡银行应当在教育机构校园内对学生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必须在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前通知有关教育机构,并征得教育机构的同意。
校园网贷:对象、用途、额度及平台数需控制
与信用卡管理相比,当前如火如荼的各类的“校园贷款”或“校园网贷”,最大的风险或隐患有三:其一,网贷平台游离于央行征信系统之外,单一学生可在多个平台申请贷款;其二,贷款门槛过低,刺激、诱导学生非正常消费或使用资金的趋势明显;其三,,增加了学校对学生日常学习、正常生活的管理难度。
归结起来,就是“校园贷款”或“校园网贷”在的发放对象、资金用户、。
对于学生群体来说,学习才是其上学期间最重要的事项,日常消费需求适当合理是必然要求,如果通过“零门槛”的所谓“校园贷款”或“校园网贷”刺激学生群体形成攀比消费、赌博炒股之风,不仅不利于学生成长,更会增加诸多隐患,给校园和社会带来巨大风险。
因此,在“校园贷款”或“校园网贷”设计上,应优先考虑的消费项目是“学费为主,消费为辅”,简单说,从贷款的上限额度、利息设置、还款方式及期限,应比照国家助学贷款模式,给学生就参加培训等提供贷款服务。
而对于消费购物性质的贷款来说,则应该参照学生信用卡管理模式,严格限定同一学生可参与的“校园贷款”或“校园网贷”平台数量或项目数量,保持在合理消费范围内,而不是鼓励学生超前消费、攀比消费。
当然,对于特定阶段的学生,比如大三、大四的学生,有创业需求的学生,各大网络贷款平台则应考虑与学校建立合作机制,适度为学生提供创业启动资金贷款服务。
总之,,避免盲目发展、过量放贷给学生、家长及学校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否则,很容易上演各类“校园惨剧”。
而各类“校园贷款”或“校园网贷”平台也应加强自律,在贷款发放前对学生已在其他平台办理过贷款的数量及数额等情形做尽职调查,不能为了抢市场、圈用户,不考虑学生的偿还能力而随意发放贷款。
校园贷款虽好,但进入校园、对接学生,还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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