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11月21日,,要求省级立即暂停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批准,立即暂停网上微额融资公司审批(以下简称通知)。许多媒体对已经困难的网上小额贷款许可证的解读将飞向天空。然而,笔者认为,,也是对共同黄金和小额贷款发展方向的误判。
一、互联网小贷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
首先,互联网小贷肯定是小额贷款公司,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类似国际上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Non- Deposit-Taking- Lenders,简称NDTL)。,也基本明确了对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性质的倾向性认定。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以下简称NDTL)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机构。这种机构的最重要特点是不吸收存款、基本无金融外溢性风险。,其受限程度远远超过国际上的NDTL,生存空间非常有限。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互联网小贷的本质也仍是小贷,,地方金融办一般也按传统小贷的总框架来约束互联网小贷,均严格限制了小贷公司的杠杆率,即一般情况下最高不得超过三倍资本金。由于互联网小贷是新生事物,,,使得很多互联网小贷公司通过ABS、,,变成了无限杠杆率,。,这时候的互联网小贷牌照的价值或将回归真实。
第二,网络小额贷款许可的内涵解读
1、不吸收存款,依靠自有资金并在受限的杠杆率下融资,其本质决定了互联网小贷是一个非常传统的、重资产的有限信贷机构,传统小贷公司存在的各种政策限制,互联网小贷基本都会承接。当前全国小贷公司的停业率超过半数,终极税收成本超过营业收入的50%,税前风险拨备只能为贷款余额的1%,从这层意义上来说,小贷公司的发展还存在着相当的制度性障碍,互联网小贷同样会限入行业的困境。
2、异地放贷的价值被高估。全国银行业包括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甚至投资公司,大多数信贷机构异地放贷并未受到严格的约束,这些机构也有很多绕道放贷的手段。除银行业外,国际上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异地放贷资格大多数实现非常简单的备案制,有的国家只需要在网上备案即可,。大部分传统信贷机构异地放贷都要面临信息对称、信贷风险防控及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困难。除核心企业资源对全国辐射的特殊情况外,大部分信贷机构并无多少异地放贷的需求。
3、一部分机构对互联网小贷牌照的热情,缘自于传统网贷的合规化包装所需。,直接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肯定是必然限制的。P2P平台尽管将其定义为纯信息中介平台,但实际上仍具备间接的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功能,。但网贷平台希望通过获取网络小贷公司牌照得以合法化或用技术包装的手段无限放大杠杆率,。很多金控集团及大型企业,意图通过互联网小贷形成影子银行,利用各种杠杆工具,放大了风险。这些集团一方面利用小贷牌照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性,一方面仍是P2P的打法,资金来源仍是社会公众,利用金交所、资产交易中心、债权转让等各种包装向社会公众传递风险,。
4.互联网小额贷款被视为另一种低门槛消费金融公司的牌照,。部分纯线上新金融信贷产品、特别是现金贷、场景贷等互联网信贷产品的出现,让互联网小贷牌照的价值被放大。一般情况下,非存款放贷机构的经营性信贷面对的是有一定融资经验的中小微企业,在谈判地位及信息对称方面借贷双方基本处于公平交易状态。对从事这类业务的机构,。但消费金融面对的大都是没有融资经验、不熟悉相关法律与规则的个人,极易受信贷机构的欺诈与不公平对待,国际社会一般均对此制定了较为健全的法律保障措施及较高的机构准入门槛,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中国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仅限于银行及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两类机构,,。传统的小贷公司由于区域及技术手段的限制,很少从事消费金融或负面影响较小,但互联网小贷的兴起,使得线上场景迅速转化为消费金融的能力成几何级数的上升,在缺乏金融消费者有效保护机制的情况下,消费信贷欺诈或软硬暴力变现行为便不可避免地泛滥成灾,一哄而上的无牌消费金融机构几乎处于完全无约束状态,。,。
第三,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纯互联网信用产品仍然相对有限。
目前,只有两种网上贷款或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首先,整个信贷过程,如接收客户、风险控制、发行、贷款后管理等,都是在互联网上实现的,完全独立于新的信贷产品线下,典型的代表是现金贷款和网络消费场景。二是以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源为基础,可以控制、闭环的产业链信息、企业生态资源和风险控制手段,实现信贷产品的有效转化。
(一)依靠互联网的纯线上手段来实现借款人与放贷人的信息对称、防范信贷风险,在技术上是不太容易实现的。第一个代表性产品――现金贷的特点与本质,在我近期的《为什么说99%的现金贷终将消亡》一文已表述的非常清楚,这种纯互联网端的产品,就安全性来讲,虽然有一定的技术支撑与数据验证,但毕竟没有经过非常严格的市场检验、同质化严重,风险控制难度极大,短暂的业务发展过程未经历较长期的经济周期检验,风险暴露往往是后置的。
当前新金融信贷产品存在两大难题。第一是“场景非信贷”。相当多的人认为,一旦我有场景,贷款转化是很容易的,殊不知道这是一个非常幼稚的想法。以消费分期来说,第一类优质消费人群是持有信用卡的优质客户,他们基本不会使用或很少使用信用卡以外的高息信贷产品(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欺骗除外);第二类人群是信用卡额度不足或为了便捷对相对适中利率的消费信贷产品仍有相当的兴趣,这类人群大多数成了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第三类人群是没有信用卡或所谓的信用白户,同时还愿意接受较高成本的消费信贷产品。上述分类尽管略显简单,客群难免有交叉并存在一部分可行市场,但长期而言,不确定性很高、对机构的挑战巨大。场景肯定不代表风控的有效性,更谈不上信贷的安全性!行业内的浮躁使一些机构仅仅把场景+简单大数据+征信过滤就当成了信贷的可靠模式,这是过份乐观了,他们忘记了利率定价对人群的自然筛选功能。
第二个问题是新金融产品本身的风险控制缺陷。包括现金贷款在内的大多数新的网络信贷产品的风险控制的本质是结果导向和概率胜利。他们收集的客户的基本信息非常狭窄,主要依靠信用结果来纠正决策引擎,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这种方法有三个致命的缺点:一是纯数据驱动的信贷产品容易被模仿和复制,大量的麻烦制造者会使市场受到严重的冲击,导致风险状况和决策模型的扭曲或失败;第二,纯数据驱动的信贷产品需要牺牲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来验证在最初的一段时间内,经过一段时间也可以相对可靠,但一般不容易跨越经济周期的洗礼,因为这种产品对客户的基本信息了解太少,无法预测客户的未来趋势,风险控制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当外部经济、信贷环境发生变化时,大量的不良贷款出现,机构已经无力应对,使其难以抵御周期性、系统性风险;第三,欺诈与反欺诈之间的技术斗争将长期存在.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信贷机构可以掌握,穷人也可以使用。这种产品需要信用机构长期投资技术,成本巨大,遇到黑天鹅的机会也更多。随着国内现金贷款业务的发展只有两三年的时间,欺诈和反欺诈已经成为信贷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常态,这使得现金贷款这一纯数据驱动的产品非常危险。
(二)互联网小贷的第二类代表性信贷产品是基于小贷公司主发起人(核心企业)的自身资源变现。我将其定义为一个新名词――“自生态新金融”,指的是核心企业利用内生的资源与风险控制手段,在独特或闭环的商业生态中构建的新金融服务体系。这个体系中的信贷产品,我称之为自生态信贷产品,典型的如阿里、京东金融。自生态金融很多情况下也是以类似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的特殊资源为基础的。从信贷角度看,这种自生态信贷一般有两种信贷产品,一种是依靠核心企业自身对交易过程中的钱或物的完全控制力或信息的充分对称实现,一般表现为经营性信贷,例如蚂蚁针对网络卖家的支付宝七天回款帐期的变相质押贷款;另一种是依靠核心企业场景获客的资源变现,多表现为消费类信贷。这种消费类信贷无法实现钱、物的闭环控制,更多的方式是流量变现,即向其它信贷机构出售流量及有限的信息,这些流量与信息真正转化为信贷的可靠性仍然不足。
有一段时间,信贷机构言必称供应链金融,其中误区很多。供应链金融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银行针对供应链上游的应收帐款质押、保理业务、面对下游的保兑仓业务等早已开发多年。相当多的信贷机构错误的把供应链信贷理解成了围绕核心企业的应付帐款,将其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极其简单、安全、高效的信贷产品,殊不知这一模式中最大的风险就是核心企业本身。对这一模式中的核心企业而言,依据长期合同向供应商定时、定额支付货款,是应守的商业规则。以一般大型商超奉行的规则为例――押三付一,即供应商连续供货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支付第一个结算月的货款,以此类推。商超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保证供货的稳定性与质量的同时,又能保证供应商的现金流连续。在非特殊供货情况下,一般三个月应付帐款能派生出来的保证贷款,总额不能超过一至两个月的供应量,超过这个限额,信贷资金就有可能被挪用、供货商也有可能不履行其它与商超之间的商约,容易带来纠纷。为了放大信贷规模,商超采取的另一个手段是延期对供应商付款,把本该正常偿付的货款换成了贷款,在核心企业强势的情况下,是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但结果肯定是负面的,由于过度压榨供应商利润,供应商能采取的措施无非是把利息转化为对供货商品的涨价,或者选择放弃与这个商超的合作,久而久之核心企业的供应商体系质量会严重下降,其结果将严重伤害核心企业本身利益。在正常范围内操作供应链融资的核心企业,也会优选信贷合作机构。利率、服务、支持均是考量的重要条件,最终一般核心企业都会首选对其授信的银行或利率低的银行。安全的信贷需求,一定会首选低成本的资金匹配,这是信贷基本原理,高息资金如果仅希望通过与核心企业建立私人关系来维系业务,是不现实的,即使是核心企业自建金融平台,也会选择先接入低成本资金,高息信贷机构能做的供应链金融,仍跳不出次级贷这个圈子,往往最终被核心企业绑架。
很多核心企业成立互联网小贷的目的是,通过自生态信贷产品形成基础和规模,然后努力拓展到外部市场,缘生于此,而不止于此,这是美好的希望,事实上信贷机构如果依靠核心企业资源形成的风控体系发展起来,希望以此拓展到体系以外是非常困难的,因为风控逻辑完全不同。自生态信贷产品严重受限于核心企业本身,一般销售规模不达到数十亿量级是很难支撑一个经营性信贷平台,同样如果获客流量不以亿级为单位,也很难支撑一个消费性信贷平台。对绝大多数核心企业而言,自生态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前途是相对有限,真正能做到阿里、京东生态环境的企业寥寥无几。对绝大多数核心企业而言,大可以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或与银行合作的方式将资源有效变现,以获得金融性收益,以小贷公司的资金成本与税收成本来说,单独建一个互联网小贷平台可能是极不经济的,毕竟只有极少的平台能够走出自我、走向资本市场。
四、、风险的规则将使互联网小贷公司的价值真实还原
,。这意味着拥有互联网小额贷款牌照的现金贷款公司将无法将其作为对其他无证现金借贷公司的障碍,而不是成为第一批公共控制的对象,。
(二)当下从事消费信贷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受到越来越高的成本压力。,在暂停新发互联网小贷牌照之后,势必会出台对存量互联网小贷的整顿措施。
(3)打击发放现金贷款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也将扩大到以小额贷款为合法外衣的P2P机构。,许多P2P公司依靠互联网小额贷款许可证来维护自己。但毕竟小额贷款是一种信用机构,信用机构的本质是信用中介,这与在线贷款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是完全不同的。目前,许多网上贷款机构并不了解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认为只有网上借贷平台才有合法的借贷身份,。
(4)随着现金贷款和消费信贷的规范,网上小额贷款的信贷市场和信贷产品将与退潮的石头一样明显。绝大多数持有互联网小额贷款牌照的机构将陷入无产品可做的尴尬境地。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50%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真正开展互联网业务,但仍在从事传统小额贷款业务或持牌观望,30%的公司从事现金贷款和次贷消费阶段,20%的公司从事自己的生态金融产品与自己的主要创业企业产业相关,而真正能够充分发挥许可价值的机构所占比例很低。
(五)牌照的交易价值实际上是虚无的。大多数省份对互联网小贷准入的门槛极高,实到注册资金一般都要求两亿元以上,主发起人一般也要求是大型企业或知名互联网公司,对这些机构而言,转让牌照会牺牲品牌声誉,而且各省金融办根本不会轻易同意牌照的转让,对股东身份的更换及企业并购的审查非常严格,因此,想象中的牌照价值更多的是对准入机会成本的测算,多数为有价无市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