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8 23:00:13
身处欣泰电气造假上市漩涡的兴业证券,今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不过,由于兴业证券积极配合调查和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等原因,证监会并未暂停兴业证券保荐业务资格,拟决定对兴业证券对给予警告,并罚没5738万元。
业界表示,对兴业证券的调查已然结束,按照相关法律和惯例,证监会对兴业证券的正式行政处罚也将在一周内下达。届时,证监会将全面恢复受理该公司IPO、并购重组、再融资、公司债和新三板业务。
据兴业证券公告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兴业证券对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的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称,由于兴业证券在推荐欣泰电气IPO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地对相关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导致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但由于案发后兴业证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补偿投资者因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对兴业证券做出了上述处罚。
证监会本次对欣泰电气案件的处理具有依法、快速、从严的特点,欣泰电气将面临退市,成为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后首例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充分体现了在新形势下证监会依法、从严、。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兴业证券收到的文件是调查结束后,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在一周之内下达。
业绩表示,按照惯例,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将基本一致,甚少出现大的变动,这无疑是兴业证券投行业务不幸中的万幸。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0条的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据记者调查显示,自中国证监会启动对兴业证券调查以来,该公司保荐的IPO、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和新三板项目均受到拖累,一些投行项目还遭到同行挖角。
不过,今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对兴业证券的调查已经结束,并且没有暂停兴业证券的保荐资格。
这意味着,,一切恢复正常。业界按照惯例推算的这个周期为一周。
业界普遍认为,在对欣泰电气保荐机构立案调查后,证监会在依法有据的原则下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出具了处罚结果,未因为立案调查及审理过程耽搁时间,将对保荐机构及相关企业的影响降到了最低。对欣泰电气保荐机构的处罚结果,既很好地起到震慑市场违法的作用,又很好地维护了资本市场根本功能——融资功能的发挥。
据记者了解,兴业证券此次赔付的主基调是:主动担责、依法赔付。主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资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基金,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损失,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相对更为快速便捷依法获得赔偿的可选渠道。
昨日,欣泰电气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兴业证券今日正式决定设立5.5亿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则和标准,依法确定具体的适格投资者范围和赔付金额计算方法。” 兴业证券相关人士称。
据公告,兴业证券确定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的标准为: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扣除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
虚假陈述实施日指的是,欣泰电气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日(2014年1月1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指的是,欣泰电气发布被立案调查公告、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之日(2015年7月14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指的是,欣泰电气发布欺诈发行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之日(2015年11月27日)。
不过,作为欺诈发行事件责任方,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不属于先行赔付的赔付对象。
作为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信息,兴业证券今日还确定了赔付范围和赔付金额的计算原则 。
1、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以适格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2、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每一适格投资者的赔付金额:
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扣减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3、基准日及以前卖出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欣泰电气股票数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而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欣泰电气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欣泰电气股票数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其中,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者应获补偿金额限定在因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在本次先行赔付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欣泰电气股票累计成交量(不含大宗交易成交量)达到欣泰电气股票全部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已经除权的股票,成交数量复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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