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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04 来源:融360整理 作者:融360整理
2016年4月20日,在研究结束后,改革试点期间的再保险、房地产租赁和非学术教育政策补充如下:
(1)增值税应免除国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以在国外完成消费。(1)增值税(增值税)免征国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2)试点纳税人应提供再保险服务(除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除外),并实施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如果再保险合同对应于一个以上的原保险合同,则在再保险合同中适用免征增值税的保险单时,所有原保险合同均免征增值税。否则,再保险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经销商和被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并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2.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单的纳税方法,按5%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出租自己开发的旧房地产项目,与所在组织所在的县(市)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按照上述税收办法,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税款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所在机构所在的县(市)不在同一县(市),应当按照3%的预付费费率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出租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不在所在县(市)的房地产项目的,应当按照上述税收办法,在房地产所在地提前缴纳税款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3.如果普通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他可以选择采用简单的税务法计算按3%税率支付的应纳税款。4.纳税人应按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提供安全和保护服务。5.各缔约方、、工会、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联合会、台湾联合会、华侨联合会征收党费、团费、会费、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是非业务活动,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