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
20191第4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
,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市场需求,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具体涉及持仓梯度保证金制度以及持仓限额制度等内容。上述修订已经我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8日施行。其中,修订后的持仓限额制度自2019年3月18日交易时(即3月15日晚夜盘起)施行,取消持仓梯度保证金制度自2019年3月18日收盘结算时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9年1月22日
附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本条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燃料油、热轧卷板、漂针浆不再根据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 铜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
X≤24万 |
5% |
24万<X≤28万 |
6.5% |
28万<X≤32万 |
8% |
X>32万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 铝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
X≤24万 |
5% |
24万<X≤28万 |
6.5% |
28万<X≤32万 |
8% |
X>32万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 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
X≤24万 |
5% |
24万<X≤28万 |
6.5% |
28万<X≤32万 |
8% |
X>32万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 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
X≤20万 |
5% |
20万<X≤30万 |
10% |
X>30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五 镍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镍交易保证金比例 |
X≤24万 |
5% |
24万<X≤36万 |
8% |
X>36万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 锡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锡交易保证金比例 |
X≤6万 |
5% |
6万<X≤9万 |
8% |
X>9万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七 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20万 |
5% |
120万<X≤135万 |
7% |
135万<X≤150万 |
9% |
X>150万 |
11%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八 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
X≤45万 |
7% |
45万<X≤60万 |
8% |
60万<X≤75万 |
10% |
X>75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九 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X≤36万 |
4% |
36万<X≤48万 |
7% |
X>48万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十 白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
X≤30万 |
4% |
30万<X≤60万 |
7% |
X>60万 |
10%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十一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
X≤8万 |
5% |
8万<X≤12万 |
8% |
12万<X≤16万 |
10% |
X>16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十二 石油沥青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石油沥青交易保证金比例 |
X≤30万 |
4% |
30万<X≤50万 |
6% |
X>50万 |
8%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一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一十三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二十四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三十五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四十六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五十七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镍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六十八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锡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七十九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八二十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九二十一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热轧卷板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二十二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二十一三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二十二四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二十三五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二十四六 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石油沥青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表二十五七 漂针浆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漂针浆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4%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20% |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二三)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 如Cu0305,其运行阶段是从2002年5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其中: 2002年5月16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03年5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2003年5月14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年5月13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年5月为交割月份、2003年4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年3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年2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意图如下:
………… |
交割月前 第三月 |
交割月前 第二月 |
交割月前 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第十一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旦出现有卖出(买入)申报即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且最新价与涨(跌)停板价格一致的情况。
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四章 持仓限额仓制度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如下:
表二十六八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
限仓比例(%) 和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
铜 |
≥1216万手 |
25 |
≥1216万手 |
10 |
510 |
1200 3000 |
800 3000 |
500 1000 |
300 1000 |
<16万手 |
8000 |
8000 |
|||||||
铝 |
≥1220万手 |
25 |
≥1220万手 |
10 |
510 |
1500 3000 |
1000 3000 |
500 1000 |
300 1000 |
<20万手 |
10000 |
10000 |
|||||||
锌 |
≥12万手 |
25 |
≥12万手 |
10 |
510 |
1200 2400 |
800 2400 |
500 800 |
300 800 |
<12万手 |
6000 |
6000 |
|||||||
铅 |
≥2010万手 |
25 |
≥10万手 |
10 |
10 |
1000 1800 |
1000 1800 |
300 600 |
300 600 |
<10万手 |
5000 |
5000 |
|||||||
镍 |
≥2412万手 |
25 |
≥2412万手 |
10 |
10 |
3000 1800 |
3000 1800 |
600 |
600 |
<12万手 |
6000 |
6000 |
|||||||
锡 |
≥63万手 |
25 |
≥63万手 |
10 |
10 |
600 |
600 |
200 |
200 |
<3万手 |
1500 |
1500 |
|||||||
螺纹钢 |
≥120180万手 |
25 |
≥120180万手 |
10 |
510 |
9000 4500 |
3000 4500 |
1800 900 |
600 900 |
<180万手 |
90000 |
90000 |
|||||||
线材 |
≥45万手 |
25 |
≥45万手 |
10 |
510 |
6000 1800 |
1800 |
1200 360 |
360 |
<45万手 |
22500 |
22500 |
|||||||
热轧卷板 |
≥360240万手 |
25 |
≥360240万手 |
10 |
10 |
9000 |
9000 |
1800 |
1800 |
<240万手 |
120000 |
120000 |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限仓比例与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表二十七九 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一月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二月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
某一期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
期货公司 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 公司会员 |
客户 |
||
燃料油 |
≥50万手 |
25 |
7500 |
7500 |
1500 |
1500 |
500 |
500 |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限仓比例与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表三十八 铅、镍、锡、天然橡胶、石油沥青、黄金、白银、热轧卷板、漂针浆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份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某一 期货合约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
期货公司 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
铅 |
≥20万手 |
25 |
2500 |
2500 |
1000 |
1000 |
300 |
300 |
镍 |
≥24万手 |
25 |
9000 |
9000 |
3000 |
3000 |
600 |
600 |
锡 |
≥6万手 |
25 |
2000 |
2000 |
600 |
600 |
200 |
200 |
天然橡胶 |
≥5万手 |
25 |
500 |
500 |
150 |
150 |
50 |
50 |
石油沥青 |
≥30万手 |
25 |
8000 |
8000 |
1500 |
1500 |
500 |
500 |
黄金 |
≥16万手 |
25 |
3000 18000 |
3000 9000 |
900 5400 |
900 2700 |
300 1800 |
300 900 |
白银 |
≥30万手 |
25 |
6000 18000 |
6000 9000 |
1800 5400 |
1800 2700 |
600 1800 |
600 900 |
热轧卷板 |
≥360万手 |
25 |
180000 |
180000 |
9000 |
9000 |
1800 |
1800 |
漂针浆 |
≥50万手 |
25 |
4500 |
4500 |
900 |
900 |
300 |
300 |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限仓比例与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基数。
第十九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持仓比例限额。
,调整后的限仓比例不超过35%。
符合调整限仓比例的期货公司会员及其具体限仓比例、适用期限等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见第十八条表二十八、表二十九、表三十)。
信用系数: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3000万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2。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暂定为五档。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1(见表三十一)。
表三十一
档次 |
年交易金额(C1,亿元) |
业务系数 |
1 |
C1 ≤ 80 |
0 |
2 |
80 < C1 ≤ 160 |
0.25 |
3 |
160 < C1 ≤ 280 |
0.50 |
4 |
280 < C1 ≤ 400 |
0.75 |
5 |
C1 >400 |
1.00 |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当年3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统计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3年20日前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3月2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三十三五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三十二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属第三十二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三十二四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 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 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会员所有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
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2.属第三十二四条第(二)项的,交易所采取以下措施: 若系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超仓,则对该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3.属第三十二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三十二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三十四六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
(一)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会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二四条第(三)项情形的,交易所可以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2.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存档;
4.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三十六八条 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仍按第三十三五条原则执行,直至平仓完毕。
注:1.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实施时间条款作相应调整,其余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