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长教通[2012]281号)
第三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审批、、年度评估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在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外设立教学机构的,应当以独立法人身份向教学机构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
第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应当张挂在学校主要办公场所,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不得出让、出借、出租。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规范使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校名,并在学校醒目位置悬挂校牌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认证标示。
第十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实行专兼职教师身份公示制度,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专兼职教师的相片、姓名、学历层次、专业类别、专业技术职称、教师资格证号和工作简历等基本信息,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普通中小学合作办学,不得随意借用“名校”、“名师”(含“一线教师”、“命题教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利用全日制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生源、发放招生回扣,不得组织公办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成建制补课。
第二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坚持诚信服务,按照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公布的课程计划开设课程、开足课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允许学生退学。退费标准和退费办法按《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4]161号)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
◆《长沙市清理整治艺术考试培训机构工作方案》(长教通〔2013〕231号)
建立定期告知制度,每年由市教育局通过报纸、网络向社会发布合法的艺术考试培训机构名单,并通过致家长公开信等形式告知相关事项,引导家长、带队老师和艺术考生理性选择培训学校。严禁学校或教师推荐或介绍艺术考生到无证非法机构接受培训。
◆《关于对艺术考试培训市场实行联管联控的通知》(长教通〔2014〕44号)
招生学校(艺术考试培训学校)每年招生结束后,必须在9月30日前将招生情况(含招生人数、招生来源、收费标准、招生联系人等)报告所在地区县(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部门汇总,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备案;
送培学校(相关高中阶段学校)每年9月30日前必须将本校艺术考生送培情况(含送培人数、招生学校、缴费标准和主要送培老师等)情况报告所在地区县(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部门汇总,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备案。市直高中阶段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
区县(市)教育局对招生学校和送培学校报告情况进行核查核实,并将核查核实情况在10月31日前书面报告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综合各区县(市)书面报告,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严禁各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或推荐艺术考生到非法艺术考试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严禁各高中阶段学校艺术教师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向艺术考生收取费用、组织集训。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管理的通知》(长教通〔2015〕153号)
5、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办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招生、教学等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为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办理学籍、考籍挂靠手续、收取管理费。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6、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院校合作开办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助考培训业务的,必须取得上级教育考试部门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登记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站》等资质,并与合作院校签订有效合同。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劳动技能、就业能力等培训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合同。
7、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学习形式、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得学习证书的性质等,并按规定报市教育局备案。涉及合作办学的项目,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合作方同意,或由合作院校授权制定。不得将自考助学、成考培训、远程网络教育与普通全日制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8、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必须坚持入学自愿原则。学生入学之前,应当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告知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学习内容、收费标准、毕业去向及颁发证书种类、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安排现场考察,并与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签订入学告知书以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1、严格加强技能培训费管理。各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收取技能培训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并将技能培训的项目、课程、时间、课时、教材、师资以及考证考级等安排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2、严格禁止虚假承诺、虚高收费行为。各相关学校不得以“包过线”、“包录取”、“包获证”、“包就业”为名跟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不得以此为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高额费用。
3、严格执行按学年(期)收费制度。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民办培训学校收费参照《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4]161号)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按学年收费、按学期收费制度。各学校不得以“套餐”、“打包”等形式跨学年(或学期)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