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关于管理在线贷款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临时措施》(征求意见稿)已被要求一年,最后赶上2015年后期的收集工作。
这次一起参加草拟的不仅有银监会,、工信部和国家网信办。:
在美国,所有P2P平台都需要获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券经纪人的执照,并相应地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不仅注册成本高达400万美元,还应根据证券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注册时的IPO、常规的10K(年度报表)、8K(重大事件报表)、10Q(季度报告)等。不仅如此,SEC还要求P2P平台每天在EDGAR(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检索系统)上传当天平台上列出的所有借方信息,以便在违约情况下有效恢复。根据这些严格的规定,美国最大的P2P公司Lend Club在4年内向SEC提交了3200份报告(是雅虎(Yahoo)和亚马逊(Amazon)之和的两倍多),而另一家Prosper(规模虽略小,却超过通用汽车)超过了通用汽车,而P2P的前身英国佐帕(Zopa)则泪流满面地离开了美国。
很明显,,高昂的注册费和信息披露成本受到了美国证交会的批评,P2P行业只剩下两家寡头,,不再需要5000万注册基金-就像北京没有牌照摇动门槛一样,但它极大地提高了隐藏的门槛-信息成本。
信批苛似上市公司
网贷企业所面临的信息批露标准,可以说达到了上市公司的要求:
不仅要披露企业本身的信息,如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团队、年度报告、风险管理、缴入资金和应用、业务运作、与基金存款人和信贷机构的合作等。
而且还要全面披露经营数据:如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这个项目的宣传比信托更加严格。
其次,在项目信息标准上,远远高于银行的金融产品,与信托相比,不仅要披露贷款前的信息,如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益、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等;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利率、信用评级或信用评分、担保情况等;
不仅要揭示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而且还要求对贷后进行连续追踪:如第三十条第(四)小点:“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似乎信托也没有这样要求过。
留存证据堪比银行
“评论意见草案”要求`因特网贷款信息中间人应记录和保存双方的在线日志信息、信息互动内容和其他数据,保留期为5年;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但须接受国家或行业当局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互联网贷款信息中介机构成立后两年内,应当建立或者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应用层容灾系统设施。`-根据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保存金融机构客户身份和客户身份数据及交易记录的管理办法”,银行交易记录自本交易会计年度起只需保存5年。
登记要求近乎债券
“意见草案”还要求在线贷款公司不仅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网上贷款管理条例提交相关信息,,。
杀生增值信息服务
除了以上对于信息方面“严刑峻法”,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了十大义务和十二条“负面清单”,尤其是负面清单中的第七条“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第十条“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第十一条“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等,更是将网贷公司所能提供的信息服务,仅仅局限于网络借贷,几乎扼杀了它们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空间。
如此严格的信息披露,能否换来公众对于网贷企业的信息中介的身份的认可?能否使出借人能够如《征求意见稿》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中要求“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能否令网贷企业能够得到第一章中的第三条的免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一切都是未知数。
套用经济学中的一句至理名言:免费的是最贵的,看似没有门槛的,却是最难跨跃的——从这一层意义上来说,征求意见稿与北京的车牌摇动号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