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关于开展二期一班劳动关系协调师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大连)试点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劳动关系协调师队伍建设,提升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2号)要求以及辽宁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通知》(辽人社[2012]437号)精神,2017年06月07日,;由大连汇成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学校组织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
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下述人员应组织参加培训:
1.用人单位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工会、行业协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3.企业法律顾问、企业、行业从事劳动争议调解相关工作人员;
4.劳动保障、心理咨询、社会工作、法律工作等与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人员。
二、 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劳动关系高级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培训内容及课时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项专业知识和基础知识进行授课,共安
排120课时。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课程 | 课时 | |
基础知识 | 职业道德 | 3 |
基础知识 | 38 | |
专业知识 |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 9 |
劳动合同管理 | 12 | |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 10 | |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 13 | |
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 14 | |
员工申述与劳动争议处理 | 21 | |
合计 | 120 |
四、培训形式
远程、面授
五、培训费用
面授培训费用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3500元/人,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4500元/人,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6500元/人,
包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远程学习平台账号,不包括鉴定费。
远程培训费用标准:
为方便学员工作学习两不误,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实行远程网络培训和集中面授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即学员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提供技术支持的“翔易在线培训远程教学平台
(网址:www.guojixiangyi.com)”,按照规定学时进行学习,通过授课教师的视频传递与辅导、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点评等方法完成学习任务;
同时,在考试前集中面授辅导一次。
一级:4600元
二级:3700元
三级:2900元
六、鉴定考试及颁证
(一)考试时间
1、全国统一鉴定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安排在每年的5月中下旬和11月中下旬。
2、鉴定考试地点在大连
(二)颁证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鉴定合格的学员,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七、申报手续及申报时间
(一)申报手续
1、纸质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3)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4)白底彩色相片一寸、二寸各3张。
2、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huicheng7899@163.com)
(1)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照相件或者彩色扫描件;
(2)最高学历原件照相件或者彩色扫描件;
(3)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照相件或者彩色扫描件;
(4)白底彩色照相电子底版。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王永强
手 机 号:
18940902714
联系电话:
0411-39768816
0411-3976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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