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14:56:27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我区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开展我区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工人培训考核指标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施工劳务企业,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其他专业承包企业,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配备。
(二)我区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时间为两年,自2017年1月1日正式执行“新资质标准”。
(三)我区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在原有资质有效期截至时间前3个月按照“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及时申请办理新资质,届时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工人未达到新资质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相应数量要求的,将依据新资质标准规定对未达标企业进行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登记或取消资质处理。
二、技术工人培训考核标准及工种
(一)对于企业培训农牧民建筑技能工的,培训时间原则上应当在一年以上(包括师傅带徒弟时间)。被培训人员应当对所学工种能熟练操作、识图,较好掌握所学工种知识(各技能等级标准见附件1)。
(二)培训考核鉴定的工种主要包括:混凝土工(含传统的阿嘎土夯筑工)、边玛草绑扎工、砌筑工、木工、钢筋工、水电工、彩绘工、抹灰工、油漆工、架子工、防水工、古建彩画工、古建雕刻工、建筑五金制作工以及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三、培训考核鉴定及《培训合格证书》颁发方式
培训考核及技能鉴定分为三种方式:一是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严格认真按照《土木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计划大纲》所列工种、等级及技能操作培训指标要求开展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由培训企业将考核合格名单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岗位培训中心申领《培训合格证书》,并由培训企业盖章发证;二是由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负责组织,与有培训资格的院校联合办学,将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岗位培训中心申领《培训合格证书》,并由培训机构盖章发证;三是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后,送自治区岗培中心或各地市有关技能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考核鉴定合格后由考核鉴定机构发《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由自治区岗位培训中心统一印制、编号、打印和存档备案。以上三种方式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我厅均予以认可。
四、培训考核鉴定有关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培训机构自主进行培训考核建筑技术工人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培训流程、考核程序等,并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
(二)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土木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计划大纲》要求进行培训考核,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借证租证。
(三)施工企业与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必须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四)建筑施工技能鉴定必须在有关部门和技能鉴定监督人员、督导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鉴定标准对参与培训的我区建筑工人进行考核鉴定。鉴定工作必须严格、规范、有序,考核鉴定的内容、标准、方式、方法等应当科学,考试内容、评分标准、评分过程应当公正、公开。考核鉴定管理和监督人员、鉴定人员、督导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不徇私情,公正廉洁,保证鉴定通过人员达到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的有关标准,切实使参与培训考核鉴定的人员学到真正的建筑实用技能。
五、加大对企业自主培训技术工人技能实操情况的抽查力度,对弄虚作假的予以严惩
各地市住建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工人的实操技能抽查,对抽查考核不合格人员申领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或机构,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的行为报送原资质许可机关,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对培训考核单位、机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取消培训资格、暂停或吊销其资质,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或处罚。
六、大力宣传,为开展建筑技术工人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奠定坚实基础
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能力,构建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锻造建筑施工企业内在良好的企业肌体和机能,塑造独具西藏特色和优势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断提高企业建筑施工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各地市住建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大意义,要广泛宣贯“新资质标准”的各项政策规定,把有关规定及时正确地传递给有关企业和广大建筑工人,使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充分了解职业技能鉴定的作用,为职业资格证书的推行和“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让全社会充分了解我们的建筑施工企业,让我们的建筑施工企业更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
各地市住建部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此通知印发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自行购买《土木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计划大纲》有困难的,可咨询自治区城乡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协助解决。
附件:1.西藏自治区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2.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汇总表。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3日
电话:0891-6819039(自治区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0891-6862128转8301(自治区城乡建设岗位培训中心)。